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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涉税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的涉税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对涉税行政审批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机关,根据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行政许可以外的依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税务行政许可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73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涉税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精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总局规范性文件,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增设涉税行政审批项目,也不得将应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下级国家税务局。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增设或下放省级国家税务局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应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五条承办处室应将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书示范

文本在省局12366网站公布;

承办处室指具体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的业务主管处室。

第六条承办处室接到涉税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当办理受理手续。

第七条涉税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承办处室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承办处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或委托下级国家税务局进行实地核查。

第八条承办处室应当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依据。

第九条涉税行政审批事项达到一定标准的,应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实行集体审定制度。

涉税行政审批事项未达到一定标准的,由承办处室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具体标准附后。

第十条需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的涉税行政审批事项,承办处室应当在局长办公会召开三天前向与会成员送发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体审定依照局长办公会的召开程序进行。

承办处室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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