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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吉林省委参政议政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201*]5号文件),促进参政议政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发挥群体作用,履行参政党职能,根据民革《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参政议政是本党全体党员的共同职责。本党党员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履行参政议政职责。有责任和义务通过本党上级组织或人大(党员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党员中的政协委员)向中共党委、政府提出提案、议案、社情民意或调研报告。第三条参政议政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参大政、议大事,为社会发展和经济振兴做贡献,为祖国和平统一积极进言献策。

第二章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是在本级委员会领导下的组织机构。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由每届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委会决定。每届任期五年。个别组成人员的调整由主委会议决定。第五条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年度参政议政工作方案,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承担本级委员会在“两会”尤其是政协全会上的大会发言、提案、议案的调研、撰稿、论证;征集党员的提案及社情民意

三、承担本级委员会在中共党委、政府召开的专题座谈会、讨论会和政协召开的常委会上的发言

四、对涉及民革全省的调研课题负责组织协调,协同动作。联系指导各市级组织做好参政议政工作。指导大单位民革支部和党员在本单位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负责与政协、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参政议政工作有关事宜

六、向常委会议或主委会议报告工作

第六条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三章参政议政的渠道和途径

第七条党员中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按照人大、政协的要求,认真履行参政议政职责,多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提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第八条党员和基层组织可以向上级组织提交议案或提案;上级委员会向政协、政府提出提案;党员也可以通过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提案。

第九条在中共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部门工作直接参政的民革党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克尽职守。担任各级特约监察员、检查员、物价监督员、教育督导员等社会特约职务的民革党员,应根据发聘机关所赋予的职责,履行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通过中共党委、政府召开的协商会、通报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以专题调研报告形式,围绕党和政府大政方针、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章参政议政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抓调研。确定调研题目,组织实施调查研究。选准题,定好题,以少数人调研、多数人论证为原则。确保参加每年“两会”期间的发言与提案以及每季政协常委会议上的发言。

第十二条根据专业特点,开展行业专题调研。组织推动党员就岗、就近、就专业开展调查研究,按渠道和程序开展参政议政。第十三条开展各种活动,如“议政日”、“三个”(一人一个提案、一条建议、一条社情民意)等,广泛号召党员人人提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第十四条组织、推动党员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踊跃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提案。

第十五条征集、论证党员以及基层组织的提案,把好质量关。

第十六条对于社会生活中提重大问题、新问题、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力所能及地办实事,服务大局,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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