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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的职责

第三章国土资源所(矿管所)建设的基本内容第四章执法巡查责任第五章经费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所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24号)文件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4号)文件和省国土资源厅对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的要求,结合平顶山市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其进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第二章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的职责

第三条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要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授权做好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三)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调解处理国土资源信访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认真做好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初核,并做好监管工作

(五)及时协助乡镇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科室调处由国土资源引起的权属纠纷案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六)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

(七)协助局机关的有关股(室)做好国土资源规划、执法监察、耕地保护、农村土地整治、土地登记发证、地灾防治、矿产勘查开采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八)做好与乡镇政府协调工作

(九)做好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国土资源所(矿管所)建设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国土资源所(矿管所)建设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硬件建设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当地的经济条件,按照“统筹规划、一乡一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制订国土资源所(矿管所)硬件建设计划,力争分局2年、县局3年内使辖区内所有基层所实现“七有”: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牌子、有必备的办公用具、有执法巡查的车辆、有照相机、有电话、有电脑。

(二)规章制度建设

国土资源所(矿管所)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主要是工作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学习制度、动态巡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信访接待制度、目标责任制和廉政制度。

(三)队伍建设

国土资源所(矿管所)人员编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辖区面积、交通状况、地质环境等诸多条件综合考虑确定,业务量大的国土资源所配备5-8人,业务量小的国土资源所配3-5人,若设置中心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根据辖区大小、业务量大小确定人员数量。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注重把业务骨干派到国土资源所(矿管所)工作。年底前各国土资源所必须达到规定的编制人数。国土资源所(矿管所)工作人员要恪守“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规范,做到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务实、业务精通。

第四章执法巡查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所称巡查是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国土资源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制定月工作计划,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并制定严格的巡查制度,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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