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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失业保险费的欠费原因及对策

一、失业保险欠费的主要原因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但是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又有它的特殊性。失业保险制度由于建立时间较晚,在覆盖范围上不如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广;在具体待遇的享受上,是针对特定时期的失业职工,享受时限和对象相对较窄。因此,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有它自身的特点和难度,从目前情况来看,欠费单位存在于社会上的多个行业,但大致分为两种情况,即:“想交交不上”和“能交不愿交”,欠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缴费能力不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一个企业如果要正常健康发展,就必须针对自身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和牺牲,主动创造条件谋求生存和发展。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许多企业在结构调整中没有及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还是按过去那种老思路、老办法生产和经营;很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种种弊端和不足逐渐突显,这样一来,单位出现效益滑坡、债务和负担增加,甚至有的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连职工工资都不能保证按时发放;这部分单位的职工面临失业,但单位没有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形成了许多欠费时间长、数额多的欠费大户。还有部分靠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地方财政紧张,专项资金拨付不到位,不能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包括个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自身创收能力有限,造成经营困难,也无力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上这些单位都属于“想交交不上”。

(二)缴纳意识不够。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等特点。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开展较晚,1986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雏形,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正式颁布施行。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发布后,个人开始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这时广大职工才开始或多或少的了解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最近几年,通过国家有关破产、关闭、合并、改制等一系列政策出台后,大量的下岗失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被推向社会,开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的重要性和社会影响力才逐渐显现出来。当前,有部分效益较好的企业由于单位领导认识片面,对失业保险的意义认识不够,依法缴纳意识淡薄,认为缴纳太多而享受很少,不愿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特别是个别机关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没有认识到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重要性,没有从社会全局的角度来考虑,认为职工失业的风险很小,缴纳失业保险费是白做贡献,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成为征缴工作的“钉子户”,这部分单位属于“能交不愿交”。现有的失业保险政策对参保单位和职工而言,因为没有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如果按时足额缴纳后没有失业,就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待遇享受和返还;因此,使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积极性也不高,普遍存在“重养老,轻失业”的思想认识,不愿参加失业保险。

(三)执法力度不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等法规要求: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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