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201*〕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龙岩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基层社会公共服务,创新基层民政工作机制,构筑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完善基层民政工作体系,及时、准确地传递民政信息,进一步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级民政协理员是以自愿为原则、义务性为主的服务城乡基层的民政工作岗位。村级民政协理员应热心民政事业,遵守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村级民政协理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的管理原则。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村级民政协理员的评聘审批、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落实选聘具体工作和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村级民政协理员在村(居)两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村级民政协理员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本村(居)民委员会民政工作的具体事务,协助村(居)两委抓好民政工作的开展和政策的实施,贯彻落实民政部门有关决定,向本村(居)两委提出开展民政工作的计划、建议;
(二)协助村(居)两委做好辖区内居民的低保申请、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公示的监督工作,负责低保(含五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做到一户一档,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于辖区内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迅速了解掌握灾情,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街道)民政办报告;做好灾害及损失情况统计工作;参与避灾点管理及救灾救济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组织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并落实到户、到人,建立灾民救助档案。
(四)组织、指导辖区内退役士兵、士官的培训和创业工作,提供就业信息,尽可能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五)协助村(居)两委做好辖区内各类优抚对象各项待遇的落实。
(六)做好辖区内社会福利和老龄工作,统计留守老人、儿童数量,掌握本村孤寡老人、孤残儿童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
(七)大力宣传、倡导移风易俗,文明从俭办婚、丧事。及时报告土葬、二重葬事项,协助做好殡葬改革。
(八)协助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界桩的管护和村地名标志的设置、管护。
(九)协助开展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
(十)指导、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十一)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选聘
第五条选聘岗位。一个村(居)民委员会选聘一名村级民政协理员。
第六条聘用时间。三年,可连选连聘,一般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选聘条件。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50周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村(居)两委成员兼任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57周岁;热心民政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民政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常驻本村(居)居民。
(未完,全文共6740字,当前显示140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