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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规范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指证券公司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外,根据与交易对手方达成的协议,与交易对手方直接开展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按要求签订协会发布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涉及其他衍生品市场的,应遵守其相关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市场化、防范利益输送等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金融衍生品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管理。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人才条件、技术条件、风险偏好以及本公司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并考虑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取得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但应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衍生品交易会计制度;

(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履历;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未取得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制定完善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二)金融衍生品新产品审批制度及流程;

(三)完备的簿记管理、估值管理等制度;

(四)健全的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应当经有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批准、备案或认可。现行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对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金融衍生品规定不明确的,该金融衍生品应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第十条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应符合《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评估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及复杂程度,对衍生品交易进行相应分类,并定期复核。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交易对手方应限于机构,包括专业交易对手方和非专业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协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原则,制定区分专业交易对手方和非专业交易对手方的具体办法。

证券公司应评估交易对手方的衍生品交易经验、专业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对交易对手方进行相应分类,并至少每年复核一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非专业交易对手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判断交易对手方的法律地位、交易资格、风险承受能力、专业能力等,评估非专业交易对手方参与衍生品交易的适当性。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至少向非专业交易对手方提供以下文件:

(一)衍生品相关介绍或说明;

(二)与交易相关的协议;

(三)风险揭示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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