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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

a、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职责

一、站长职责。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制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协调各相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职能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社会救助、就业、就医及药物维持治疗的援助。负责社区禁毒宣传工作。

二、专干职责。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协议书,落实监控帮教管理人员,定期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吸食、注射毒品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三、社区民警职责。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律宣传,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与社区戒毒工作站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督促其进行药物维持治疗,并逐一建档,定期进行尿检。

b、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精神,社区戒毒管理站工作人员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弄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法律规定。每年集中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训诫一次。

二、结合社区戒毒人员家庭、身体状况、吸毒成瘾的程度、社会交往等,社区民警在参与社区戒毒的日常管理活动中,每周将戒毒人员各自的情况,向戒毒站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分析,讲述其戒毒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三、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流动性大,不易管理的特点,社区戒毒站坚持每月与药物维持治疗医疗机构,咨询戒毒人员药物维持治疗情况,进一步了解掌握戒毒人员药物戒毒情况

四、根据吸毒人员经常出入的场所,社区戒毒站有针对性组织工作小组人员到社区各娱乐场所、典当行、废品回收站进行走访,了解情况,防止吸食毒品

c、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

一、接受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社区戒毒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每周向社区戒毒机构如实报告戒毒情况一次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社区戒毒机构提出,接受公安机关对其的尿液检查。对抗拒不接受检测的人员,报告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检查。

三、戒毒和康复人员,申请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执行地点,必须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机构报告

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在变更了就医、就学、就业以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时,应当及时向社区戒毒机构报告

五、对接受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在戒毒期间仍继续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伙同其他吸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d、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

一、社区戒毒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觉履行戒毒协议,定期接受公安机关检测

二、社区民警定期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检测,及时做好检测记录,并存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

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接受检测过程中必须由两名社区工作人员全程陪同,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其他液体代替被检测尿液受检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配合公安机关检测,拒不接受检测的,经县级公安禁毒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安机关检测、严重违反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e、社区戒毒(康复)药物维持治疗制度

一、社区戒毒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入组标准,遵守治疗申请和审批程序,凡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必须如实地向社区戒毒机构反映本人的吸食毒品、身体健康状况等

二、坚持在指定的医院,按指定的时间每天服药治疗一次,每两周向社区戒毒管理工作站工作人员报告服药治疗和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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