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对外交流,规范开发区驻国内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的各驻国内外办事机构(开发区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除外)。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设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交流中心”),为管委会举办和管理的、并在天津市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国际交流中心内设驻境内、境外的工作部,为管委会的驻外办事机构。国际交流中心应当在开发区有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完成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国际交流中心及驻外办事机构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驻外办事机构进行专业管理、监督、指导。
第六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内部管理、工作程序、重要项目促进、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工作等方面内容的规章制度,经管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中有关人事变动、重要招商活动、资产处置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外事管理部门报告,外事管理部门应当提出解决方案,报管委会决定。
第八条驻外办事机构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与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按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与当地政府经济合作机构、经济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建立联系,推动开发区在当地的投资促进、贸易促进工作,并处理开发区在当地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条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策划、组织所辐射区域投资者及各类组织到开发区考察;
(二)在所在地建立业务渠道,构建招商网络并承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
(三)安排本区团组在当地考察、访问事宜;
(四)承担投资项目接待、跟踪、联络和宣传、促进工作;
(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各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应当制定任期目标,根据任期目标,制定驻外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接受管委会的考核。驻外办事机构的各项工作任务应当分解落实到部门和每个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驻外办事机构主任离开驻地五天以上的,应当提前向管委会分管领导报告。因事返回开发区或回国休假,应当事先向管委会分管领导请假。
第十三条管委会每年召开一次驻外办事机构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第十四条开发区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性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驻外办事机构派员参加。
第五章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编委确定的编制,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实行任期制,由管委会选派,任期为五年。经管委会批准可以续聘。
第十七条在驻外办事机构编制有空缺的情况下,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由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选派,轮换时间为二年。经外事主管部门与选派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续聘,并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驻外办事机构轮换制工作人员外派期间,所有关系不变,工作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选派单位不得占用被选派人员的编制招聘新人。
第十九条驻外办事机构雇佣当地的合同制雇员、勤杂人员,应当经过人事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驻外办事机构干部需要调整和轮换的,应当在保证工作连续和业务骨干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驻外办事机构的实际,由外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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