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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驻外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企业跨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促进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充分发挥境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经理部(以下简称驻外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企业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劳务合作业务而在境外设立的驻外机构,以及以投资经营为目的而设立的境外公司。

第二章驻外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企业中申请设立驻外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具有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劳务合作经营权或在外投资设厂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2.在拟设机构的国家或地区已开展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劳务合作等业务,且市场开拓前景良好;

3.遵纪守法,资信良好;

4.遵守《国家电力公司咩于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及劳务合作业务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5.有相应的人才、资本和国际化经营能力。第四条企业申请设立驻外机构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设立驻外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2.中、外方在境外开展合资经营业务的需提供合资合同或合资协议(草签本);

3.驻外机构所在国公司法、投资法、税法等基本法律中文本;

4.拟设立驻外机构的公司章程或代表处工作条例;

5.拟设立机构设置情况;

6.外方背景情况、资信证明;

7.国家外汇管理局外风险审查意见;

8.申办企业营业执照;

9.对外经营权批件;

10.申办企业概况;

11.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条批准证书的领取。国家电力公司根据企业申报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并申领批准证书。

第三章驻外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驻外机构须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按当地法规登记注册,合法开展业务活动。第七条驻外机构业务范围、负责人、人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须通过其国内企业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第八条驻外机构除经常保持与其国内企业业务联系之外,须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当地市场动态、业务发展方向报其国内企业,同时抄报国家电力公司。

第九条为充分发挥国家电力公司外经企业驻外机构获取信息的作用,避免信息资源的浪费,各驻外机构须将跟踪、收集到的有关项目信息及时通告本机构的国内企业及国家电力公司。国内企业无意投标的项目信息,将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其它企业内进行合理利用。

第十条根据驻外机构开展业务情况及所提供项目信息情况,国家电力公司可予以表彰,并视信息本身所产生的效益给予提供信息的驻外机构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扩展阅读: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综合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综合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体化、市场化运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司系统的经营管理工作,把公司系统经营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目标管理,完善公司系统内控制度,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计划是公司系统的年度经营目标,是公司发展战略的近期目标和实施方案,是指以公司发展战略为指导,在各有关专业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优化后形成

的公司系统年度计划。

第三条综合计划要体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宗旨的公司经营理念。

第四条公司系统综合计划的编制与平衡要坚持局部服从全局,专业服从综合,寻求公司系统总体效益最优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综合计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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