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一江两岸、协调发展”部署,为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提升和城主城区和中心镇建设档次,维护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全县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以下简称征迁拆违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的组织及其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
中央、省、市属驻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第三条各级党的组织及其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在征迁拆违工作中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一)如实报告本地区、部门、单位及本户的违法建设、被征用土地和被拆迁建筑物等情况;
(二)主动拆除本地区、部门、单位及本户的违法建筑,积极做好涉及本地区、部门、单位及本户的征迁拆违配合工作;
(三)严格执行全县征迁拆违政策,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分工范围内的征迁拆违工作;
(四)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和本人亲属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支持征迁拆违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相互支持,加强配合,形成运转顺畅、高速高效的协调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依法界定违法建设,认真履行查处职责。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国土、住建(规划)和行政执法(市容管理)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涉及违法建设案件时,要依法快查、快批、快审、快结。
第五条认真落实征迁拆违工作责任制,严肃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
(一)不正确或不严格执行政策、给征迁拆违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给被征迁、拆迁双方或一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预警、调离岗位或停职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调离岗位或降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政策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补偿标准等政策,对批准或决定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预警、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谎报、瞒报和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对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对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再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预警、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积极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征迁拆违工作明显滞后于序时进度,严重影响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责令作出检查,第三次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或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有拆违任务的单位,县征迁拆违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拆违催告书。在法定工作日内,仍未拆除的,对主体责任单位和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预警,分管负责人两年内不予提拔等组织处理,当年全县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优秀”等次、单位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四)因监管、巡查不到位造成新增违法建设的,其中,县行政执法局辖区一年内新增违法建设达到500平方米的,村(社区)一年内新增违法建设达到1000平方米的,历阳镇、乌江镇一年内新增违法建设达到201*平方米的,其他镇一年内新增违法建设达到1500平方米的,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对村委会主任、社区居委会主任依法罢免;对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按照超额的百分比分别给予预警、调整工作岗位(超50%)、责令辞职或免职(超100%)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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