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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设立依据3、《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4、《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鄂卫规[201*]4号)5、《湖北省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暂行办法》(鄂卫发[201*]44号)实施单位武汉市汉南区卫生局1、100至499张病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县以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县妇幼保健机构;100张病床以下的专科医院;县独立设置的急救站、护理院、医疗按摩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含有市(州)审批条件行政区划名称的“中心”;

2、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除部、省属医疗机构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外,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校验

1、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一式四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201*年8月起第一次校验需交正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执业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区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及租约(审需要提交的材料原件,留复印件);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

7、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内容包括:①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广告发布、经营管理等情况;②法人、负责人、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等执业登记项目及变更情况;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中心”工作开展情况;④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⑤医疗机构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实行院务公开的情况;⑥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报告处理情况。审批流程受理-审核-批准法定时限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承诺时限颁发证件名称法律效力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含现场审查及整改时间)不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副本校验记录中予以记录有效期:10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戒毒医疗机构有效期1年,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有效期3年收费事项收费免征收费依据鄂财综发[201*]45号、鄂价费[201*]150号办公地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11号联系人甘文忠电子邮箱10201*9869@163.com联系电话84758379邮政编码430090网上申办网址暂无1、20-99张床位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站的校验下放至区卫生局审批;

2、20-99张床位中医医院的校验委托区卫生局审批。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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