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县一、代表小组组长职责
1、负责制定本小组年度活动计划,组织落实本小组的各项活动,完善活动记录,及时总结小组开展活动的经验,搞好与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的联系与沟通工作。
2、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3、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研,了解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等,组织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
4、组织代表经常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5、加强与其他代表小组的联系,交流代表活动的经验,促进代表小组工作,提升整体水平。
二、人大代表基本职责
1、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2、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3、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积极参加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每年至少提出一条高质量的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撰写一篇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或反映一条有份量的社情民意,参与或开展一次有影响的视察或检查活动,不缺一次县、乡(镇)人大会议或代表小组括动。
4、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区选民的联系,在村、基层站所、个体户、特困户等民情一线建立联系点,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选区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定期向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5、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七带头、当七员”活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各行各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1、代表小组活动由小组长组织安排,活动主要内容。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相关知识,检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开展扶贫帮困,联系选民等。
2、代表小组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代表每年向选民或选民代表进行一次述职,由选民对代表进行一次评议,每年参加一次以上中心活动组组织的学习培训或视察、检查。代表小组要积极引导代表开展创业活动,每位代表至少要创建一个农业产业示范基地或示范点,或创办一个不限规模的加工企业,或引进一名在外创业成功人士回归创办实业,或引荐一名村(居)民到县园区企业就业,或帮扶一户困难户或一个回归创业实体。
3、代表小组组织活动应提前3天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通知本组全体代表,代表应安排好本职工作,准时参加活动。
4、代表小组活动安排和活动结果要及时书面报送其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
四、代表请假制度1、代表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应提前写出书面请假报告,向县人大常委会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2、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后,报大会秘书长批准,交大会秘书处备案,不能参加代表团全体会议的,由代表团团长批准,报大会秘书处备案;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必须经大会秘书长报大会主席团第一执行主席批准,大会秘书处备案。
3、代表未办埋请假手续或请假末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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