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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明和谐社区创建管理规定

晋文明委[201*]8号

(201*年1月24日省文明委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文明和谐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文明和谐社区创建水平,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各种和谐创建活动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所有城市、县城街道(镇)的所属社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文明和谐社区,是指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与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卓有成效,具有很强带动力、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先进社区。

第四条文明和谐社区按授予主体分为省级、市级、县(市、区)级三个层次。山西省文明和谐社区为全省社区群众性创建活动综合性最高荣誉。

第五条文明和谐社区创建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社区建设的指示精神,努力提高居民综合素质、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和谐程度,努力建设思想教育扎实、服务设施完善、文体活动丰富、环境整洁优美、社区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新型社区。第六条创建文明和谐社区要充分体现“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文明和谐社区活动列入文明和谐城市(县城)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定期研究。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组织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公房所有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民政、公安、卫生、城建、市政、规划、房管、环卫、绿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承担责任,形成合力。

第二章标准

第七条省级文明和谐社区的标准

(一)环境优美整洁,基础设施完备。环境优化美化,绿化覆盖率达到30%,人均公共绿地达5;社区周边无重度污染企业,社区内无危险废物排放,无超标固定噪声源,饮食业油烟气排放得到有效整治,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群众对环境满意率达80%以上;街巷路面完好,整洁卫生,排水设施畅通,路灯功能完好;主要道路交通顺畅,无被侵占、毁坏现象,人行道平整畅通,交通标志线等设施完好,有机动车划线停放区域,各类车辆停放有序;道路两侧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晾晒、乱堆放现象;户外广告、空调挂机设置安全美观,广告用字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点投放,清运及时;新建小区建设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二)保障设施完善,服务优质便利。银行、超市、邮局等生活服务设施布点合理(步行10分钟内可享受服务),设有办理就业、社保、医保等“一门式”社区服务中心,居民对服务的满意率达90%以上;卫生计生服务站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标准;物业服务项目齐全、管理规范、服务优质,居民满意率达90%以上;面向经济困难户和优抚对象服务的“爱心超市”等社会救助机构健全,居民活动踊跃,形成机制;志愿者服务机构完善,登记志愿者人数占总人口比例5%以上,志愿者服务活动扎实经常。

(三)文教设施齐全,生活方式健康。文明市民学校、家长学校教育计划、教材、师资落实;按照30/百户的标准,建有可供未成年人学习、娱乐的校外活动场所;图书室功能完善,人均藏书量达到0.5册/人,藏书年更新率达10%;文化活动场所、体育场所等考核指标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业余群众文体团队数量达到5支以上,社区广场文化活动次数≥12次/年,社区体育人口比例达30%。居民参与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比例较高;大专以上文化人口占社区人口比例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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