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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诉调对接工作的特点

诉调对接是强化能动司法的内在要求,在强调诉讼调解基础上,发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途径解决纠纷,使更多的社会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得到化解。

(一)诉与调的衔接机制。为实现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必须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衔接机制,实现诉与调的全面对接。由地方政法委牵头,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调解组织的对接。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人民调解工作室,地方政府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实现调解场所与调解人员的对接。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前引导调解,审判庭诉讼中委托、邀请调解,实现调解方式的对接。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及时给予确认,实现法律效力上的对接。

(二)诉调对接纠纷类型。采取诉调对接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其分流纠纷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即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房屋拆迁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的纠纷和其他适合进行诉前调解的纠纷。

(三)诉调对接工作原则。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着重强调法官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切实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诉前调解不需交纳费用。对分流出来的纠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解。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请求;不能达成协议的,即时立

案转入诉讼程序。法院定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把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分流到诉前调解,对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的纠纷,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四)诉调对接工作规则。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协调,扎口管理,登记案件,移转备案。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对诉前调解案件受理后,编立专门案号,及时送交诉前调解人。诉前调解期限一般为20天。诉前调解人调解结束后,将调解结果反馈给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要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将调解协议原件登记备案;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当即将案件移送立案,由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调解不成的,诉前调解人将有关材料移送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登记后,移交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在诉讼过程中,审判庭需要委托有关部门协助调解案件的,填写委托调解函,连同案件材料移送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对外委托,统一移送材料。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委托调解期限一般为20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委托调解期限一般为15天。委托调解人调解结束后,将委托调解回复函、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送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登记后,移送审判庭。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由审判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审判庭及时转入审理。

二、当前诉调对接工作存在的问题

诉调对接是新生事物,在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是无可替代的解决矛盾纠纷新机制。但是,目前诉调对接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

(一)尚未形成社会共识。有的行政机关和社会调解组织对它认识不到位。当前群体性纠纷较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不断上升,有的部门担心矛盾激化,不愿介入纠纷调处。有的地方领导认为诉调对接工作是法院的事,与政府无关,缺乏参与积极性。

(二)缺乏法律统一规范。诉调对接还处于起步阶段,虽有上级法院有关文件作基础,但诉调对接具体程序尚无明确规定,现行法律也没有对诉前调解作出强制性规定。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只要当事人拒绝,诉调对接工作就无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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