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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1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镇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以村、居委、企事业为单位,根据代表人数建立若干个代表小组,区域内的县代表纳入本代表小组参与代表活动。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代表小组活动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

第三条代表小组应当制定年度小组活动计划,并报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计划内容要与镇人大主席团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地区实际相结合。

第四条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传达、宣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动员选民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进行视察、检查。代表小组可以根据镇人大的年度工作要点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视察。在视察中可以约见被视察单位的负责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三)密切联系选民,认真听取选民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同时,积极反映选民意见;

(四)认真审阅人代会预发的各项工作报告(草案),广泛听取选民的意见,为在人代会中审议作好准备;

(五)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六)其他活动

第五条代表小组活动每年至少一次,形式要灵活多样,并要有实在的内容和明确的要求。代表要积极参加小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应向组长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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