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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6-04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鄂财农村发[201*]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提高农村财政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切实加大农村财政财务监管力度,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涉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附件:《关于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乡镇财政专管员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年4月28日印发附件:

关于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不断提高农村财政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大农村财政财务监管力度,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就建立湖北省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提升财政管理绩效,确保国家各项强农惠农和民生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涉农资金安全、有效,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做到每一个行政村(包括农村社区、居委会。下同)都有固定的乡镇财政专管员,负责处理与财政资金发放管理和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的业务工作。

(二)“守土”有责的原则。每一个乡镇财政专管员对所管辖行政村内的各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和民生资金的发放,以及对所有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总责。不论财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如何,只要用在所管辖行政村范围内,专管员都必须要全权负责。

(三)责权一致的原则。在各乡镇财政所的领导下,专管员对所管辖行政村既有承担确保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和民生资金发放到位,以及各类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的责任,又有对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审核上报和各类专项资金立项的初审权力。专管员所管辖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财政专项资金的立项、对种粮农民的补贴面积等资料的申报,首先必须由专管员签署初审意见,县(市、区)财政各业务股(室)下达给乡镇的资金文件,乡镇财政要以有效的方式及时告之相关的专管员。

(四)人“岗”相适的原则。乡镇财政专管员从现有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中产生。乡镇财政所的全体干部(包括所长、副所长、预算会计等),不论现有分工如何,都要承担专管员的工作职责。各地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统筹考虑所辖行政村个数、规模,以及财政所干部工作分工以及人员特点,合理安排包村范围。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各项强农惠农和民生政策的宣传、解释

(二)负责参与各项惠农补贴基础数据的统计、核实和公示,确保登录到《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数据完整、真实

(三)负责“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按要求填写并及时发放到农户,不得委托村组干部或他人代发

(四)负责通过“一卡通”及时发放各类补贴资金,不准委托村组干部或他人代领转付

(五)负责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和孤儿、优抚救济、救灾救济、村医补助等各类社会救助救济资金发放对象的核实,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审查核实所管辖行政村申报各类财政项目资金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戡,做好项目公示

(七)负责监督所管辖行政村各类财政项目资金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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