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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粤高法发[201*]24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配合《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工作实际,制定了《》。现将该规则印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审判监督工作,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审判监督工作主要是依法审理再审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查审判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判质量监督与业务指导。

第三条审判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司法、依法纠错、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第四条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庭之间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

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部署、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具体部署、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二、再审案件审理

第五条审判监督庭审理下列再审案件:

(一)本院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

(二)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

(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四)下级法院报请再审的案件;

(五)罪犯因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第六条再审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进行审理。第七条审判长对下列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签发:

(一)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附带民事案件;

(二)撤回再审申请、申诉或抗诉的案件

第八条再审案件的审理报告、裁判文书应由审判长审核、签发,但承办人是审判长的,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由主管庭长审核、签发。

第九条下列再审案件的审理报告层报庭长审核,裁判文书可由审判长签发,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提审的案件,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裁判的;

(二)提审的民事、行政案件,合议庭有两种或以上意见,或一致意见改判的;

(三)提审的民事、行政案件,合议庭意见驳回起诉的;

(四)提审的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意见拟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原审被告人改判较轻刑期的;

(五)提审的案件,合议庭意见发回重审的;

(六)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合议庭意见维持原判的;

(七)中止诉讼的;

(八)审判长认为应当层报庭长审核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下列再审案件的审理报告应当层报主管院长审核,裁判文书可由审判长签发:

(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院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

(二)本院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意见拟对原审被告人由死缓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或者由无罪改有罪、加重刑罚的;

(三)院长或者主管院长批示要求呈报处理意见的;

(四)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或者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庭长与合议庭多数意见有分歧的;

(六)抗诉而启动再审的;

(七)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

(八)终结诉讼的;

(九)庭长认为应当报主管院长审核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下列再审案件的审理报告层报主管院长审核后,由主管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判文书可由审判长签发:

(一)对本院生效裁判拟予以撤销或改判的;

(二)本院提审的刑事案件,合议庭意见拟对被告人改判无罪或者原审被告人可能被改判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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