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
穗出租屋办〔20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屋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队伍建设,提高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办〔201*〕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员是指由本市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招聘,履行出租屋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专职人员。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税收、劳动就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辖区内出租屋及其租住人员的动态情况。督促出租人和租住人员自觉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指导出租人和租住人员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税务登记和暂住手续;
(三)负责出租屋及其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和反馈工作,做好出租屋管理信息化工作;
(四)做好出租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的检查工作,督促出租人和租住人员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五)发现出租人和租住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处;
(六)协助做好出租屋综合税、治安联防费和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征收工作;
(七)协助做好辖区内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保护出租人和租住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人和租住人员提供服务,收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对出租屋综合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八)完成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聘
第四条各地应当按照每100-120套出租屋配1名管理员的比例聘用管理员。
管理员的招考聘用由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报区、县级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五条管理员的招考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考试、资格审查和区、县级市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后,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市户籍下岗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待业青年。
第六条应聘管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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