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评估中心评估程序
时间:201*-11-1811:05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298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质量,提高评估效率,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评估服务,特制定如下评估程序。
(一)办理评估委托手续
建设单位在收到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受理单(需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项目)后,与本评估中心签订委托评估协议,中心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1*]125号)》规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技术评估费。建设单位向中心提交环评报告书(10份),报告表(6份);评估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
(二)环评文件预审、监测数据抽查、预测结果复核
1.环评文件预审。项目经理应从评价单位资质和业务范围、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评价证书使用要求,现状监测单位资质、引用资料有效性,公众参与调查的代表性及程序性,预测参数、源强和预测结果可信性,达标排放、环境功能区符合性,环保措施的可操作性,评价结论等方面进行预审,对于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视为报告书为不合格。
2、组织环境监测数据原始资料的抽查
对有必要进行环境监测数据原始资料抽查的项目,通知评价单位报送该项目环境监测数据原始资料,包括监测单位《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的复印件,监测报告原件或采样、分析原始记录等资料;评估中心组织有关监测方面专家进行环境监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审查。对于审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视为报告书不合格。
3、预测计算结果的复核
对有必要进行预测计算结果复核的项目,通知评价单位报送该项目水、气、声的源强、预测参数等,由评估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计算。对于复核计算结果明显不符合的,应视为报告书不合格。
对于报告书不合格的,评估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省环保局和建设单位、评价单位。
(三)环评文件技术评审
评估中心接受委托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安排专家进行技术评查。
1、由项目经理与建设单位商定评审会时间、地点,项目经理从环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行业和专业的专家,发会议通知,并向专家送达环评文件,专家在审读环评文件的基础上填写《审查意见》。
2、邀请项目环保主管部门、当地环保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单位代表参加会议。
3、需进行现场踏勘的,由项目经理组织专家、部门相关人员踏勘现场。
4、由评估中心主持召开专家审查会,对项目建设环境可行性和环评文件的质量进行全面审查、评分,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当场提交给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
(四)环评文件修改1、建设单位在5工作日内将修改完成的环评文件,送评估中心,由项目经理进行审查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已经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全部修改且符合要求的报告书,评估中心予以确认。对于仅有少量问题的报告书,项目经理口头通知评价单位修改后,于以确认。
2、对修改超过5个工作日未报送的或修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书,应视为报告书不合格,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抄报省环保局
(五)环评文件再评审
1、由评估中心再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重新按程序报批环评文件进行评审,原则上不更换专家;
2、第二次技术评审专家应填写“意见表”、要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3、第二次评估,评估中心不再收取评估费用;
4、再评审后报告书修改与以上要求一致。
(六)评估报告
1、项目经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要点”进行评估。
2、在收到修改符合要求的环评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评估,编制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3、评估报告经中心内部审核后,由中心主任签发,项目经理负责发送评估报告。
(七)评估流程图
(未完,全文共11939字,当前显示14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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