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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改革发展若干问题探析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地质勘查行业先后经历了上世纪80年代初的专业化改组(即地质与勘探分开)、90年代中期的属地化管理、新世纪后开始的公益性地质与商业性地质分开运行等一系列改革。在不断改革探索中,地质勘查行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地勘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些问题一直困扰着行业的发展。正如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今年以来在地勘单位调研时所指出的那样:“时至今日,地质工作中依然存在着体制性和机制性的障碍,如果不很好地加以克服,地质工作、地质找矿工作要获得重大突破、重大进展就非常困难。”

招拍挂不能成为出让探矿权的唯一形式

矿业权招拍挂,无疑是我国矿产资源使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推动我国矿产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探矿权招拍挂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在已经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把其当成“敛财”的重要手段。

201*年国土资源部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探矿权出让方式有两种,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得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应是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第二种情形是《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即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得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是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但在实际操作中的情形是怎么样的呢。以近年来矿产资源勘查热点地区的一个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例:201*年他们共对6宗多金属探矿权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除1宗探矿权直接挂牌成交外,其余5宗探矿权均进入现场竞价,6宗探矿权最终成交总额超过201*万元,高出挂牌价6~7倍。出让的6宗探矿权均为矿产勘查空白区。政府所投入的成本不过是组织地质人员编写出一份地质报告,也就几十万元。很显然,这类探矿权不应该在招拍挂范围内。

一位长期从事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的业内人士对此分析认为,不分青红皂白地对探矿权一律实行招拍挂,除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背地质工作规律外,更重要的是极有可能损害政府信誉。一位资深律师指出,这样取得的探矿权,如果找不到矿,竞买人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政府进行起诉。事实上,这种情况已经在一些热点地区出现过。某地一探矿权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了一个探矿权,也按规范开展了地质工作,最终却发现自己花高价拍来的区域根本无矿。于是,该探矿权人找到拍卖探矿权的政府要求赔偿,政府在无法退还拍卖资金的情况下,只好为其再配置另一处新的探矿权区块。

“帽子”与“路子”,制度改革要跟上

国有地勘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体制改革以后,逐步形成了“戴事业帽子、走企业路子”这一发展思路,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部对此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要求国有地勘单位在戴好事业帽子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地勘单位内部企业化经营的路子。但现实状况又是如何呢。记者在各地的采访实践表明:当地方政府默许这种做法时,“帽子”与“路子”不存在矛盾;而当有关行政部门执行具体的事业单位政策时,“帽子”与“路子”间不可协调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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