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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发运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铁路立户审核

的规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煤站发煤单位有关立户和开户管理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1995]7号)、《关于办理煤炭经营事项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煤经发[201*]101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铁路立户审核制度,规范全省铁路经营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申请办理铁路立户的条件

1、符合省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符合就近运输和一户一站原则。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同一企业不得在同一铁路线50公里范围内的发煤站(煤矿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连续铁路立户。国有大型煤炭集团下属公司在一县(市、区)境内只可在一个发煤站(煤矿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上铁路立户;除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省批准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原则上不得跨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行政区域铁路立户(自建坑口铁路专用线的煤矿除外)发运煤炭;

3、煤炭经销贸易企业申请增加铁路发站的,根据国家下达的煤炭铁路运输计划量及铁路实际发运能力,以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的货源采购合同、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年经营规模为依据,按下列规定执行:年发运量低于30万吨的,原则上不予增加;年发运量在30--50万吨的,控制在23个发煤站发运;年发运量在50--100万吨的,控制在34个发煤站发运;年发运量在100万吨以上的,不应超过5个发煤站发运

二、申请办理铁路立户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增加铁路发煤站点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

2、企业自有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地使用权证明或30个以上独立铁路发煤站货位的相关证明;

3、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的煤源采购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合法煤源证明,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

4、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的批准文件和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质监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及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操作上岗证书(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5、铁路基层站、段同意立户的意见(煤焦立户鉴章表);

6、铁路装车站台示意图;

7、对铁路装车点,属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相关证明;属租赁的,需提交与产权拥有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变更铁路发煤站点需提交的资料

1、铁路基层站、段同意立户的意见(煤焦变更装车站鉴章表);

2、铁路部门批准在原发煤站点立户的相关材料;

3、其他资料按申请铁路立户规定提交

(三)变更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归口管理渠道需提交的资料原归口管理单位和新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变更的正式文件

三、审批程序

1、铁路立户文件和资料由具有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归口管理资格的单位或计划单列单位按规定权限上报,省煤炭厅政务大厅负责受理;受理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对上报的文件和资料的齐全完整有效性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和资料移送省煤炭厅经济运行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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