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高法审委[201*]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排除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我院审判委员会于201*年11月10日第4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全省各地法院在执行中应注意总结经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
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年11月10日由审判委员会第4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排除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行政诉讼案件管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被告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但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案件除外;
3、被告为省级行政机关(厅、局、委、办等)的行政案件;
4、本辖区内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5、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6、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被告为国务院部委、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2、全省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不动产案件的管辖
1、行政机关确定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案件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直接针对不动产权属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涉及不动产,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但不直接针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的案件;(2)因不动产建设许可所引发的案件;
(3)集体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在公告、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4)因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裁决等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
(5)因不动产引发的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中止复议、终止复议引发的案件;(6)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涉及不动产的法定职责的案件。
四、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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