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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行政调解工作

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六安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为幸福六安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有效作用,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体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创建范围

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市直单位,县区政府(管委)及其本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县直单位、乡镇政府。

三、示范单位基本要求

(一)行政调解组织领导有力。各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分管负责人切实担负起行政调解责任人的职责,真正把行政调解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行政调解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到位。

(二)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健全。建立起由政府负总责、法制机构牵头、职能部门为主体、社会组织参与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县区政府(管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揽、指导、督查、考评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乡镇政府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室,指定专人负责调解工作;职能单位(包括县区职能单位)明确办事机构,负责本单位调解具体工作。

(三)行政调解工作队伍充实。县区政府(管委)成立的行政调解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职能单位(包括县区职能单位)有1-2名专兼职调解工作人员,经费保障到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行政调解具体工作,包括拟定工作方案、制定调解规程、调解案件、报送信息。

(四)调解案件操作程序规范。各职能单位定期组织调解业务专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调解水平,能够按照《六安市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六法组201*6号)规定,遵循申请、受理、调查、沟通、调解、履行、回访、结案、归档等程序,规范有序、耐心细致地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五)调解案件卷宗规范整洁。办理行政调解案件,参照按照《行政调解文书格式(示范文本)》,每一个案件都要案卷资料。调解案件能够做到材料充实、文书制作规范、基本手续齐全;案件卷宗整理能够做到一案一卷、格式统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归档及时,案卷制作的质量较高。

(六)行政调解工作成效明显。通过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积极作用,能够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和有关民事纠纷,真正帮助群众实际问题,群众普遍反响较好。各职能单位要定期统计、汇总、分析本地区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月向市调解指导中心报送工作信息,重大重要调解案件随时互通信息。

四、示范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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