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缴款凭证和各类税收完税证明。
第三条凡是在税务所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有关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税务所的征收统计科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员负责内部发票的管理和整个税务所税收票证的领发与保管工作。各税收管理员负责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税收票证的使用、结报、保管工作。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一)税收票证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负责税务所内部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使用,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所内部人员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3、对税务所内部人员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进行严格审核;
4、负责税务所内部税收票证盘点工作;
5、组织税务所内部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6、按规定权限对损失的税收票款进行处理和报告;
7、组织税务所内部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8、负责向区局全面反映税务所税收票证管理情况,汇总上报各种税收票证报表。
(二)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和监督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2、对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票证保管情况做好日常检查,确保票证安全。
第五条税务所所用税收票证由票证管理人员根据本地税收票证使用情况,及时向区局编报各种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
第六条票证管理人员到区局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签字确认后,凭"票证领用单"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证。
第七条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票证管理人员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领取,领发双方当面点清数量,并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相互签字,不准代领代签。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领取票证时,必须由税收管理员向票证管理员领取,然后再由税收管理员发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
第八条票证管理人员要按领票人分户设立“票款结报手册”。税收管理人员要分别设立汇总和分户“票款结报手册”。凡税收票证经手人员,要及时登记入册,认真核对,做到日清月结,按时盘点。
第九条税务所所用税收票证实行专人管理,分类保管,专柜存放。
第十条税收票证管理员必须确保税收票证的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防丢失”六防工作,用票人员手中的票证也要存放在保险柜(橱)中,谨防丢失。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一律不准携带税收票证。
第十二条领用票证的票证管理人员、税务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售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资料逐份造册登记,由新接收人员点清后,双方签章后才能离岗。没有特殊情况,不能私自作废税收票证,作废税收票证上交时,必须由科长签字方可上交。
第十三条票证管理人员、征收人员、税收管理人员对票证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对玩忽职守造成失误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票证管理人员对结存的库存票证要按月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结存票证与帐簿数字一致,如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地税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票证管理人员对内部用票人员的结存票证要按月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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