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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一、明确

王伟杰解读。若干意见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根据劳务派遣业务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执行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的规定。

二、明确异地劳务派遣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王伟杰解读。若干意见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劳动过程发生在本市的,异地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执行本市相应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规定。

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王伟杰解读。若干意见规定,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劳务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等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先行承担。

用工单位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未按照本意见规定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明确贯彻落实的措施

王伟杰解读。若干意见规定,各区县人社部门主动加强与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加强与工商、国资、商务等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

各区县人社部门结合当前进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年度自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异地劳务派遣的专项检查工作,全面掌握区域内异地劳务派遣的主要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并进行针对性的梳理和分析,研究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

五、明确过渡期原则

王伟杰解读。若干意见规定,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三个月内完成注册成立分支机构,办理招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应当注册分支机构而未注册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通报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对于外省市派遣单位派遣在25人以下的,督促用工单位在三十日内完成用工备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不整改的本市用工单位依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明确行业协会参与“互为代理”管理

王伟杰解读。若干意见规定,积极发挥市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劳务派遣分会的作用,探索本市劳务派遣单位与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互为代理”的业务合作模式。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员工,由本市劳务派遣单位代理;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向外省市派遣员工由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代理

扩展阅读:关于合作开展人力资源外包及劳务派遣业务的说明

人事外包及劳务派遣说明

关于开展人力资源外包及劳务派遣业务

的说明

为理顺建材生产型企业劳动用工关系,处理好劳资纠纷、工伤报销和季节性岗位流动性大所带来的难于管理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互信的原则,就建材生产型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及劳务派遣业务等相关服务事宜,提出以下业务合作说明。

一、企业不规范劳动管理中的风险

(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按二倍的工资支付,并从入职之月补发,不按此标准发放的,再加罚差额25%的补偿金。在政策设计上,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都是对职工有利,对企业是绝对不利。如果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又出现违纪、工伤、怀孕等企业将非常难处理。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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