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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 南京市科技局

南京市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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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南京市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企业院士工作站在推动企业加快核心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创新人才培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参照《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院士工作站是指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企业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及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院士及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为企业培养、引进、聚集高层次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四条申请设立企业院士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及创新团队开展工作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已与相关领域院士签约,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

(三)为院士及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能够满足院士及创新团队研发活动的需要;

(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承接院士及创新团队开展科技攻关的研发能力;

(五)建立院士进站工作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科委负责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的规划,编制并发布年度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负责对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市科协配合市科委共同推动企业院士工作站工作。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拟建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组织和推荐工作,指导所辖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运行和管理(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周期2-3年)。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由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并报市科委,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复,统一授牌。第七条市科委对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企业院士工作站条件的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的培养等,并按照《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八条企业院士工作站完成建设任务后,应提出验收申请。具体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验收未通过的,不再纳入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

第九条企业院士工作站协议期满后,若院士与设站单位续签合作协议的,经单位申请,市科委审核后给予重新确认;若院士与设站单位不再续签合作协议的,定为空站单位;若空站单位两年内与未进站院士签订企业院士工作站合作协议的,经单位申请,市科委审核后,恢复设站资格。

第十条市科委每三年对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滚动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科协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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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南京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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