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位内部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规定
京公内保字[201*]136号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员工、群众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重点防范部位是对正常生产、办公、经营等活动起着重大作用和有着重要影响,尚不构成要害,须加强重点防范的部位。
第五条重点防范部位的范围是:
(一)少量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管制刀具和病菌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二)存放涉及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的库、室、馆;
(三)大中型商(市)场的收银台;
(四)地铁、医院、民航、公交长途站、高速公路等行业售票、收费处;
(五)生产、存放、经营金、银、珠宝和贵重物品的场所、部位;
(六)银行储蓄、邮政储蓄、保险、证券等营业场所;
(七)加油、加气站;
(八)收取、存放现金、有价票证的财务部门、部位;
(九)生产、使用、存放稀有有色金属的场所;
(十)用于展览、陈列、收藏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文物和其他物品的场所;
(十一)对生产、办公、经营、科研、教学起较大要作用的计算机中心机房、电教室、中控室、调度室、动力、通讯等部门、部位;
(十二)储存商品、物资单件价值在201*元人民币以上的仓库;
(十三)传输广播、闭路电视的机房和传输接口;
(十四)内部礼堂、在用地下空间、汽车库、幼儿园;
(十五)其他应列入重点防范的部位。
第六条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应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制度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重点防范部位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安全保卫第一责任人。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重点防范部位填表登记,列入本单位保卫工作档案,报主管公安机关存档。
第七条重点防范部位应当落实人力防范、物理防范、技术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各类刑事犯罪的侵害。
(一)人力防范
1、正在从事生产、办公、经营、科研、教学期间的单位,其重点防范部位负责人是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责人员,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办公、经营、科研、教学期间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2、从事生产、办公、经营、科研、教学等活动的单位在下班或歇业后,单位值班领导、保卫人员、巡逻值守人员是落实重点防范部位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责人员。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等重要单位的内部核心区域,其巡逻值守人员应是本单位正式职工。
单位领导、保卫人员负责监督、检查重点防范部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巡逻值守人员负责定时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巡逻值守,并作好工作记录、交接班记录。
3、有巡逻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占地面积和重点防范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当班巡逻人员,每班次最低不得少于2人。
4、巡逻值守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无刑事犯罪记录;
(3)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熟练操作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装备器材。
5、大中型商(市)场要根据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的规范要求落实处置机构和人员。
(二)物理防范
1、重点防范部位使用的房屋建筑结构坚固。
2、重点防范部位的屋门,应使用经有关部门检测达到安全防范标准的品牌,门框预埋件不少于6点并与房屋主体结构紧密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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