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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三点建议

[201*-02-03]周克军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步伐不断加快,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但国有企业腐败案件尤其是国有企业党员领导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多发,国有资产流失严重。1990年颁布实施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了国有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新法律法规的施行,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亟待与时俱进地推进制度创新。当前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形势不容乐观,而国有企业纪检工作中还存在纪检机构和队伍建设较弱、反腐倡廉机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纪检机构的履职措施权限有限等突出问题。结合调研分析,笔者就加强国有企业纪检工作提出三点建议。

科学设置纪检机构,选好配强工作人员

《暂行规定》第二章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检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的规定,总体思路应予坚持。鉴于当前国有企业的类型已经多元化,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纪检工作,国有企业一般应当设立纪检机构、配备纪检人员。在实践中,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设置方式有单独设立模式和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两种各具特色的设立模式。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构除纪检机构外,还包括监事会、审计、法律、职代会(工会);在国有企业外部有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基本形成了一个立体多层的监督网络。在实践中,监督体系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管弱化、监控不到位等问题。按照强化监督合力的思路,在国企纪检机构设立模式上,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有机整合纪检、法律、审计等监督资源,以便实现信息共享、手段互补,使纪检工作更好地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效结合,有效增强企业党员干部廉洁风险防范能力。

选好配强纪检人员。鉴于纪检工作涉及到党纪、法律、财务、审计、管理等多个领域,涉及范围广,专业跨度大,政策性、专业性强,应按“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标准配备精干高效、专业配套、素质精良的工作队伍,以便推进纪检工作的创新发展。

探索解决同级监督难问题。国有企业纪检机构在监督同级党委班子成员时,存在不同程度的监督弱化、缺乏实效等“同级监督难”问题。应积极健全完善巡视(巡查)制度,强化上一级对下一级的监督;积极探索上级纪委对下级纪检人员“直派制”,以保证权力监督主体的渗透力、控制力、独立性和权威性;探索片区协作办案制度,赋予片区查办案件协作组明确的职责权限,根据需要对片区内成员单位发生的重大案件,在上级的指导下实施派驻办案制。

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探索创新工作方式

国有企业纪检机构应切实履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一方面,国有企业纪委在办理违纪案件时,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的规定,按照规定程序采取调查取证措施。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纪检机构及纪检人员应当加强与本企业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目前国有企业纪检机构实践探索和可以推广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纪委主要负责人以及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本企业党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工会、职代会等有关会议和活动;就有关党风党纪情况以及重要监督事项单独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采取个别走访、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诫勉谈话和函询、聘请廉洁监督员、查阅有关资料等形式进行监督。此外还应依纪依法探索其他工作方式。

着力强化保障措施,积极推进纪律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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