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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山林权属纠纷

,今朝和谐化解

(通讯员。苏玖山,联系电话15027233988)三月十四日,一起旷日持久的山林权属纠纷在高坪司法所、镇直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划上句号。

201*年,高坪镇实施林权制度改革,小水田村五组村民黄大美、黄大太因“芝麻台子”山林权属产生纠纷,黄大太打伤黄大美方,公安派出所对此作出了人身损害调解,由此双方结下积怨。201*年,村委会对此山林权属纠纷因调解不成作出了处理意见,201*年高坪镇人民政府依照双方的申请,组成调查处理专班,全面调查取证,多次实地踏勘争议山林,形成了调查处理意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黄大美不承认黄大太山林使用证上有关“芝麻台子”山林的记载,导致调解不成。高坪镇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作出了《黄大美、黄大太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黄大美不服处理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处理决定》的决定,黄大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现场草图不清判决撤销高坪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争议双方由此走向各级信访部门。

三月开始,高坪镇委、镇政府组织专班,全力化解信访积案,高坪司法所牵头化解黄大美、黄大太山林权属纠纷。3月14日,司法所与工作专班全面审查证据材料,调取了人民公社社员自留山清册底稿,确认了黄大太《山林使用证》上“芝麻台子”山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一步佐证了人民政府所作处理决定的正确性。为了化解矛盾,从源头消除矛盾根源,让双方息诉罢访,司法所重证据、讲事实,摆道理,宣讲法律,通过细致的工作,黄大太同意将政府处理决定书中划定的“芝麻台子”山林依法转让给黄大美,黄大美夫妇表示同意,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协议办理林权登记。

附通讯员简介。苏玖山,男,大学文化,系建始县司法局高坪司法所所长,爱好文学,通过司法局向继武介绍,订阅了《恩施周刊》,很有价值,随产生投稿欲望,谨邮箱投稿,望审阅后提出宝贵意见。

扩展阅读:论山林权属纠纷的确权

论山林权属纠纷的确权

山林权属纠纷的确权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在政府的居间裁决下,直接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产生了影响。政府在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时,所讲求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的重点更多地偏向事实根据方面。而司法机关只是对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而即使政府认定的事实是符合历史与现实的,但由于政府对此作出的行政裁决受到《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调整,确权主体与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由于所处的立场不同,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如何减少甚至避免山林权属纠纷确权主体与司法审判机关之间在确权过程中的矛盾,如何通过确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急需研究的问题。但多数学者是从山林权属纠纷的现状、特点、成因、调处方法等方面研究山林权属纠纷,在笔者看来这只是从其外部来进行研究,并没有触及到确权的本质。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研究山林权属纠纷时,更应关注的是在确定权属过程中如何使争议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问题,本文将就此问题作些探讨。

一、理论与现实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山林权属纠纷确权之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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