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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

林改与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具体情况错综复杂的工作。全国林业工作会议以“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作为林改工作的核心。随着林改工作的推进,山林权属争议、纠纷也在不断突显,其产生的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山林权属争议。一是部分山林一直没有核发林权证;二是由于行政边界变更,山界林权没有作及时的确认;三是林业“三定”确权发证时缺乏经验,有的材料不全,协议记载与实地不符,也有的因工作不细致造成林权证错发、漏发、重发等,给日后留下了争议的隐患。(2)政府及管理体制的变动造成山林权属不清。从国有林场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看,国有林场组建在划拨、征用、调整土地时,有的手续不完备,有的划界不清楚,四至不明,留下争议隐患。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来看,由于管理体制的变动,有的村、队之间分分合合,造成山林权属管理混乱,争议不断产生。

(3)人为因素引发的山林权属争议。随着各种开发区和建设工程对土地的需求加大,山林升值较大,尤其是人口大幅度增长,人地矛盾日趋突出,一些地方为追求经济利益,引发新的山林争议。

林政科施瑜

扩展阅读:怎样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1

怎样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台江县林业局王德林

山林权属争议是指山林权利人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归属发生的争议。贵州省黔东南州是全国的重要林区之一。由于黔东南位于湘桂丘陵盆地过渡地带,山地纵横,峰峦连绵,沟壑遍布,地形地貌奇异复杂;同时黔东南州又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主要居民是苗族和侗族同胞,由于历史的原因,苗族和侗族没有自己的文字,记事大多是口头传承,新中国成立前,汉文化在黔东南州的传播又极为有限,新中国成立后,直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文化教育才在苗乡侗寨得以逐渐推广。地形复杂和文化的缺失,以及各次的山林土地划分工作中的疏漏和其他一些原因,导致大量的山林权属纠纷存在。山林权属纠纷虽经各级各部门长期做了大量工作,进行艰辛的调处,但山林权属纠纷时有发生,自201*年全州施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更加凸显,大量山林权属争议的存在已是农村社会秩序不稳定主要因素之一,稍有不慎随时引发群众性械斗和流血事件发生,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与我国创建和谐社会,建立小康生活社会主义目标,极不相符。因而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黔东南州的农村社会稳定,生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认识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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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意义非常重大,它不仅关系到森林资源的保护,更关系到整个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从事调处工作的同志首先要认识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意义,从思想认识上调处工作,在具体工作中了解调处工作,这样才能做好调处工作。

二、充分了解解我国林权制度的演变

山林权属争议工作是一项情况复杂,权属争议原因多,调处难的一项工作,要做好山林权属争议工作,必须了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土地制度发生的变革。我国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大的变革即:第一次是土地改革时期,由政府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从而确立了新中国土地制度的基础;第二次是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把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转为农民集体所有制;第三次是改革开放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农业生产从集体经营转变为以家庭经营为主的经营形式。通过土地制度的三次大变革,林权制度也随着演变,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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