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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申请书

申请人:南丰县白舍镇际民村墓坑村小组代表人:彭润才系该组组长被申请人:广昌县甘竹镇图石村赤溪村小组代表人:曾财生系该组组长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将“起家山”山林确权给申请人所有。并赔偿申请人村民彭流仔等人3万元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该争议山场座落于我县行政区域境内,山名为“起家山”,面积,四至范围:东靠广昌县山场以山脊分水为界,南靠水田以山脚为界,西靠广昌山场以窠心为界,北靠水田。

1953年土改时期,申请人将该山分给了村民彭毛虫,有我县土改时期颁发的土地证为证,其土地证第九栏登有:种类荒山,座落及小地名为墓坑起家山,四至东广昌、南荒田、西广昌、北彭添丁,此山场历来归申请人所有,土改时分给彭毛虫,农业合作化至林业“三定”时期归申请人集体经营。林业“三定”至今分给了彭流仔、彭谈门、彭金坤作为责任山,有“村民生产责任合同书”为证。

201*年春,申请人村民彭流仔等人在自己的责任山开垦栽种南丰蜜桔,不料201*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以林改勾

图重叠为由,带领全队村民30余人,至该山场将申请人村民彭流仔等人的桔树连根拔起435株,并将桔树砍断、毁坏,致使该村民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自己的桔树遭破坏,申请人村民迅情堵非常激动,眼看一场群体械斗事件时即可发,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发生流血事件,多次向南丰县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反映上述情况,引起县政府和县林业局的高度重视,并多次派员至现场调查、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生在地区行政公署、设区市的辖区区域内跨县的山林权属争议,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的地区行政公署或市区市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跨县的山林权属争议,以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为依据处理;没有土地证或其存根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的有关证据确定权属;又根据抚州市林改文件精神:因林改勾图由重复勾绘产生的山林权属争议,插花在另一方行政界线之内的山场必须出示有关证据,否则,不视为争议,其山林权属应归经营受理的一方所有。

由于双方乡镇人民政府和派出所的阻止,破坏桔树的行为暂时停止,但山林权属还没有明确,山林权证不能发放,为了防止群体事件发生,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市林业局尽

快受理此案,处理此山林权属争议,依法确定该山场归申请人所有并赔偿申请人村民彭流仔等人3万元的经济损失。

此致。抚州市林业局

申请人:南丰县白舍镇际民村

墓坑村小组

代表人:彭润才

201*年6月16日

扩展阅读:怎样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1

怎样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台江县林业局王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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