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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201*年度)

芜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201*年度)

芜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一、政策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0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1*]85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0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1*]6号)、《芜湖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芜政办[201*]44号)、《关于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芜政[201*]55号)、《关于部分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芜城居医发[201*]1号)、《关于部分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芜城居医发[201*]1号)等文件。

二、实施原则

(一)低水平,广覆盖;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由政府组织引导,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

三、参保范围参保人员主要分三类: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科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不受户口限制);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居民。包含。年满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

参保人员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症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非在职在校大学生的人群属于困难人群。其中,重症残疾人员范围为: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肢残、二级以上听力、语言残、三级以上智力残、视力残(不含低视力)、精神残的残疾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四、保险基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包括: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基金利息收入

五、个人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分档缴费,按年度享受对应档次的医疗待遇。具体缴费标准: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其他非从业居民,设置每人每年30元和200元两档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进行选择。若选择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缴费参保的,参保待遇予以提高。

对享受低保人员、重症残疾人或重点优抚等困难人员,个人缴费由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比例予以补助。其中,困难人员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个人缴15元,财政补助20元;困难人群中的其他非从业居民,按30元标准缴费的,个人缴15元,财政补助15元;选择按200元缴费的,个人缴100元,财政补助100元;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缴费统一按200元标准执行,由政府全额补助。

六、参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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