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人事管理工作,严格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职员、雇员和聘用人员。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工作人员所做的考勤记录,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考勤主体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人事教育处是我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主管处室,负责制定、落实相关考勤规定,组织和监督考勤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处理。第五条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处室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勤制度。
第六条各处室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考勤员,负责登记并核实本处室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
各处室应将思想素质高、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确定为考勤员。第七条处室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处室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在次月5日前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人事教育处负责对考勤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考勤工作做得好且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同志,在提拔任职、年度评优、出国(境)考察学习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日常考勤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上班晚到15分钟以上或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记迟到或早退一次。半个工作日内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十条我局机关实行上下班签到考勤制度,签到必须由本人及时完成,不得改签、补签,他人不得代签。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上班因公外出,应当履行报告制度。其中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其他人员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告知考勤员。
第十二条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缺席或事后未能补办相关手续的,视情节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某时段内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挂职、下基层锻炼或被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其该时段的日常考勤由其实际工作或学习单位负责。
第四章休假和请假
第十四条本局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年休假。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满5年未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7天;满10年未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4天。
二、婚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享受婚假5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三、产假。女工作人员生育,产假90天;晚育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男性工作人员在配偶生育期间享有看护假10天,在小孩出生后3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四、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配偶在国内的,假期30天;配偶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三)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途中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途中的往返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五、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休丧假途中交通住宿等费用由工作人员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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