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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互保常识小结

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保险理论中的风险,通常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即损失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不确定以及损失的程度不确定。风险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互助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障的制度,互助保险的组织形式有相互保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合作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积聚保险基金,为入股人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合作保险的组织形式为保险合作社;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为社会部分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指定机构举办;商业保险,是指商业保险组织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

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交通部成立了我国第一个船东互保协会,20年来的实践证明,船东互保工作有效地保障了我国航行事业的顺利发展,弥补了商业保险的不足。在借鉴交通部船东互保协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农业部、民政部批准,于1994年7月6日成立了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投保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3)承担交纳保险费义务。

互保单中的互保金额也就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互保单责任项下协会承担赔偿或给付补偿金的最高限额。即会员对互保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协会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和承担互保责任的最大限额。

一是根据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即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依照第一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定值保险;依照第二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不定值保险。

互保免赔额是指互保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害时,应当由会员自行负担的损失。规定免赔额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协会处理小额赔款的次数,节约管理成本。而且也能起到提高被保险人保护保险财产不受损失的责任心。

协会对于船龄5年以内新渔船,规定最高承保比例不超过船舶实际价值的80%。

道德风险是保险业专门术语,适用于互保业务,是指会员或被保险人入保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而是为了谋取不当互保赔款。这在主观上,不会主动地采取保护互保财产的安全,而是希望发生事故损失,甚至故意制造事故损失。

可保利益原则要求参加保险的人,也就是投保人必须对保险对象(也就是保险标的)具有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可以实现的。投保人对保险对象的利益体现在如果被保险财产毁损、被保险人伤亡,投保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否则,则不具有可保利益或没有可保利益,不具有投保人资格,就不能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中,首先是财产归谁所有,谁具有可保利益。其次是财产的经营人、保管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等对财产具有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如投保人不讲诚实、信用,故意隐瞒事实情况,欺骗保险人作出错误的判断,即使订立了保险合同,事后查实情况不符,保险人可以不负任何保险责任,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不支付赔款。相反,保险条款是由保险人制定的,条款中用语含义,条款规定如何解释,如除外责任等,保险人都应该向保险人如实介绍。这样一个原则称为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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