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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互保问题分析及建议

【摘要】众所周知,海洋渔业是高风险、高投入的产业,尤其是自然灾害对海洋渔业的破坏性极大,渔业保险工作及

其重要,渔业互保协会在此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结合山东省渔业互保情况发现需要改进的问题。一是立法不完善,政策配套不足,二是财政支持力度不够,三是保险范围亟待扩大。依次进行分析,不断完善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建设,为我国海洋渔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发挥作用。

【关键词】渔业互保;互保协会;互助保险【作者简介】

一、渔业互保协会基本概况

中国在1994年成立渔业互保协会,最早叫做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07年改名至今。它实行会员制,主要全国范围内广大渔民以及其他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它的性质是进行渔业互助保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成立以来,为渔民群众提供了高达3850亿元的风险保障,共支付经济补偿金近11.5亿元,成为我国渔业防灾减灾的重要风险保障体系。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于06年成立,隶属于省海洋与渔业厅,总部设在烟台。

二、渔业互保工作现状及问题-以山东为例

(一)渔业互保组织相关立法整体现状

1、渔业互保国家立法不完善,专门立法缺乏。在我国宪法中明确了,公民享有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权利。这是开展渔业互保制度的宪法渊源。在我国农业法46条中指出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生产经营者组织建立为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同时也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发挥作用。该规则同样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其第八章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农业部在08年开始印发《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项目资金的通知》,在山东、浙江、广东、等七个省的重点渔区,分别下拨了共计1000万元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进行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试点第一年,拉动地方财政8000多万元的投入;试点第二年,拉动地方财政1.2亿元的投入,呈现逐年增长趋势。这些资金的投入,极大地激发了渔民入保的积极性,提高了风险保障水平,扩大了保险覆盖面。

我国的渔业互助保险立法还不尽完善。从法律层面上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只是在保险法中有所涉及,但只是蜻蜓点水。这也是现代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对风险较大的渔业进行全方位的保障的原因之一,缺乏高层次法律的保护。同时,我国发展政策性的渔业保险也没有专门的纳入到法律当中,只是以政策的形式出台。这导致渔业互保政策的临时性,变动性较大等不利因素出现,不利于惠民利民政策真正落实到地方和个人手中。

2、山东省渔业互保法规政策。有待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厅针对国家政策性渔业保险政策,积极印发《关于做好渔业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一方面加强保费补贴试点。对青岛、日照市等地参加渔业互保的所有渔业船舶给予保费补贴。补贴险种为渔船全损险,保费补贴比例为25%。另一方面调剂专项资金900万元,对省内参加渔业互保的渔民进行补贴,补贴比例为20%。

经过发展,山东渔业互保工作不断进步,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先后制定了《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业务管理系统操作规定》、《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条款》、《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理赔规定》、《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奖励办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保条款》、《渔民人身平安互保条款》、《渔船雇主责任互保条款》等18项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等法规政策性文件。使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整体运行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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