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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工作程序

一,设立形式

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出资可设立合伙制的评估事务所或有限责任的评估公司。评估机构一律为专营资产评估机构。

二,设立条件

1.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执龄人员,且结构合理;(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8)其他条件。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8)其他条件。三,设立程序

(1)申请成立专营资产评估机构的,经市国资委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批准文件。

(2)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注册登记后申请人向市国资委申请核发资产评估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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