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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桥村老年协会示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成立的基层老年人群众组织。

第二条协会受村(社区)委会党支部和村(社区)委会领导,其活动接受上级老龄委和民政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老年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法开展活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积极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创造良好的条件,不断推进老年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名称:岩孔镇板桥村老年协会。住所:村委会所在地

活动地域。仅限于本村(社区)委会社区范围以内。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组织老年人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有关论述,学习时事政治,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老年保健知识。

第六条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合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等法规,积极主动和参与签订赡养扶助协议,监督协议的履

行,协议有关部门共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组织会员从事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等传统教育;传授文化、科技知识及劳动技能,提供咨询服务;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从事力所能及的经营和主产活动,兴办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和计划生育宣传,以及其他正常的活动。

第八条联系社会,推动社会各方面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协助村和社区发挥养老助老功能,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第九条努力创造条件,兴办老年经济实体和其他老年福利事业,促进村(社区)老年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凡居住在本村(社区)委会内,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只要承认本章程,都可以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十一条老年人加入协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协会或协会筹备小组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

(二)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卫生保健知识

(三)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乡规民约

(四)正确处理与配偶、子女、亲属、邻里的关系

(五)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组织的力所能及的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退会自由

(二)在协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协会工作和会员关心问题的讨论,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改进意见

(三)监督、批评协会工作和协会领导成员

(四)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要求协会给予帮助

(五)参加协会活动,享受协会规定的老年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是:

(一)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协会下设组织服从协会

(二)协会领导成员由会员选举产生,报村(社区)委会党支部批准

(三)协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需由协会会员民主讨论决定

(四)协会会长会议向会员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定期向村(社区)委会党支部和村(社区)委会以及上级老龄委汇告工作

第十五条协会正副会长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

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六条协会的权力机构是协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协会会长会议可以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审议批准协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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