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科学员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稿)
作者:张秉英创建时间:201*-05-15浏览次数:26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学校正规化建设,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是培养训练公安民警的重要基地,必须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严格考核,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对我校全体二专科学员的各种行为实行督察检查,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加强养成教育,继承发扬学校优良校风,并保证各项教学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警务督察队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警务督察队由思想素质硬、作风纪律严、文化素质高、公正意识强、执法严明的学员组成。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一至二名,队员为每中队一名。督察队员由各大队推荐,学员一部审核、批准,报学管处备案。
第五条警务督察队在学管处指导下,学员一部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分组值班制,向部领导直接负责。
第六条主要职责
(一)依据《第二专科学员手册》及《标兵中队评比办法》,检查督察全体二专科学员遵守情况。
(二)制定督察工作细则和检查计划,完成学管处、学员一部布置的督察任务。
(三)督察、检查各学员大队、中队、学员贯彻执行警务化管理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对违纪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及处理。
(四)检查评比各大队警容风纪、队列行进、教室卫生、寝室内务卫生、礼仪岗、校园夜巡、安全值班、课堂纪律、就寝纪律、一日生活制度等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自修课、晚自习、午休、就寝等时段寝室物品摆放、内务卫生以及熄灯等情况。
(六)负责维护食堂就餐、浴室、活动中心的纪律秩序。
第三章督察队、队员工作规范
第七条警务督察队每半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总结前阶段督察检查情况,布置下阶段工作及要求。
第八条督察队长每周向学员一部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如遇紧急、重大情况立即上报。
第九条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形象,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警容严整,着装整齐,认真履行职责。
(二)文明督察。上岗期间统一佩带学员督察标志,严肃认真,以理服人,文明上岗。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严禁私改检查内容。
第十条督察队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在督察工作中有违反规定的,从严处罚,直至开除,并实施纪律处分。
第四章督察队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学员督察分为常规督察和随机督察。常规督察时,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着制式服装,带警帽、白手套,佩带督察标志。随机督察不受时间、地点、人员的限制,随机实施督察。常规督察每天不少于二次,随机督察视情况和任务需要而定。
第十二条在督察中发现违纪现象的,应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当场根据违纪情况书面记载,当事人签字认可,报相关大队处理。
第十三条对不服督察、违纪行为较重但不够成警告以上处分的,督察人员可直接开具《违纪通知单》,并报学员一部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督察队每周将检查情况公布于学员一部公告栏,每月汇总并公布“标兵中队纪律作风”评比成绩,每月将督察情况通报给各大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建立复议制度。各大队、中队、学员对警务督察队在检查中的处置、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督察队每周例会上提出申请,由学员一部综合科根据所提情况展开调查,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再有异议的,向学管处督察科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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