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1*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管理,严格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条例》的要求上来。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1*年7月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的地勘单位及所属主管部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部将择时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人员、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批工作
(一)总体安排
地质勘查资质主要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进行。201*年,部、省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集中受理审批1次地质勘查资质。
201*年以后,为提高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效率,依照《条例》要求,除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变更采取日常受理审批外,其余均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每年集中受理审批2次,部每年1月和7月、省每年4月和10月为接收报件时间(节假日除外),报件接收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依法集中受理审批。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报盘数据)。
(二)201*年工作安排
201*年下半年,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集中受理审批1次地质勘查资质。
1.部受理审批
(1)受理时间。201*年7月20日7月25日。
(2)受理范围。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航空地质调查资质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3)受理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国土资源部培训中心。
(4)受理方式。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符合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报盘数据)和本省(区、市)报盘汇总数据集中报部。
(5)审批时间。201*年7月26日9月30日。
2.省级受理审批
(1)受理时间。201*年10月8日12日。
(2)受理地点: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规定。(3)受理范围:部受理范围以外的乙级、丙级地质勘查资质。(4)受理方式:申请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报盘数据)。
(5)审批时间。201*年10月13日12月15日。
四、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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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