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事厅文件
苏人通[201*]28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博士后事业进一步发展,科学、规范地做好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发展我省博士后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省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完善博士后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江苏省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以下简称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创建工作。
第三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是指经省人事厅批准,在省内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中设立的、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围绕技术创新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组织。
第四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按照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运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省人事厅是全省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政策、规章、规划等,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辖市人事局管理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对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筹措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经费和培训管理人员等事宜。经省人事厅批准,省辖市人事局可承担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申报、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设有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管理本单位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日常工作,制定本单位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和生活服务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
第九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每年开展一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增设工作。
第十条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型的事业单位、市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可申请设立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能结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所提出的研究项目有利于本单位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有利于带动全省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省级博士后工作站。
第十一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省辖市人事局组织初评审核后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组织专家评议后审定批准。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未完,全文共4652字,当前显示136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