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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学法用法督查办法

**县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区进程,不断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

(二)全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公职人员

第二章学法

第三条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应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提高公务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能力的重要措施,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中学法相结合、法制讲座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全面落实公务员学法用法规划,并建立必要的学习制度,保证公务员年度学法时间不少于80小时。

法律知识学习作为公务员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纳入全区公务员的培训计划,实行统一教学、统一考试。

第四条公务员学法以全国普法统编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重点学习以下内容:

(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相关理论知识;

(二)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法律知识;

(三)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四)公务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知识;

(五)新颁布、修订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知识

第三章督查

第五条公务员学法用法督查工作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考试分为普法考试、任职考试和录用考试。普法考试指根据全区公务员学法用法规划和阶段性学法任务进行的考试,包括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组织的专业法律考试。采用闭卷或开卷两种形式。

任职考试指在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时的考试,包括区委组织的竞争上岗考试和选拔后备干部考试。一般采用闭卷形式。

录用考试是指录用公务员以及国家公务员由一般岗位转任执法岗位时的考试。一般采用闭卷形式。

第七条普法考试应每年组织1次。成绩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4个档次,记入《普法考核证》。当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部门法律知识集中培训且成绩合格的,可不参加普法考试,普法考试成绩以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部门培训时的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为准。

第八条考核是对公务员日常学法用法情况的考察。主要包括参加法制讲座、专题培训、完成学法笔记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等内容。考核应每年组织1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4个档次,记入《普法考核证》。

第九条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考核成绩为不及格。

第四章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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