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让检察权运行更加规范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让检察权运行更加规范
郭洪平
七年试点成效不凡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于201*年报经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后试行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这项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选任的公民有序参与的方式,重点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等工作的监督,在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同时,有效促进检察队伍建设。
201*年8月,高检院部署在辽宁、内蒙古、天津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首先启动试点工作。201*年10月之后,在先期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试点工作逐步扩大。截至201*年9月,全国共有3137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占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5%。各级试点检察院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人次,其中,工人、农民、军人、企业职员和少数民族公民、妇女等各占一定比例,具有充分的广泛性、代表性和民主性。试点期间,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检察机关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等“三类案件”32304件。其中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1635件,检察机关采纳1054件。对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1000余件,均已经办结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安排,会同有关机关就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认真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措施,形成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向中央政法委进行了汇报。201*年10月,根据中央要求,高检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高检院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说,人民监督员制度七年的实践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受到了人民群众广泛赞誉,得到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成效着实不凡:
第一,有效地防止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差错。实践证明,由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对案件的处理提出监督意见,能够促使检察机关增强办案的责任心,有效防止和及时纠正在逮捕、撤案、不起诉等环节上可能发生的问题。仅举一例: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冀某涉嫌贪污案,公诉部门认为认定冀某贪污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拟作不起诉处理。人民监督员监督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冀某利用职权分得赃款16万多元,虽案发后已退还,但其贪污行为已完成,现有证据基本可以认定其构成贪污罪。故表决不同意拟不起诉意见,建议提起公诉。该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研究,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冀某提起公诉。经法院一审判决,冀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第二,体现了诉讼民主,促进了人权保障。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一般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环节,将这些环节交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体现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和诉讼民主的要求,不仅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结合上促进了司法公正,而且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地促进了在司法活动中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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