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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的新追求:为学校增值

一、校长的传统角色与追求谁来评议校长。用什么标准来衡量一名校长的工作。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基本上决定了校长的不同角色和追求。建国以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学校的举办者、主管者、主办者三位一体,角色模糊,即政府办学校、管学校,学校是国家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受政府机构的控制和制约,校长是政府任命的,在计划体制内,校长由政府来评议,评议校长的标准主要是看校长在多大程度上完成了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校长的角色是“政府官员”,其追求是“职务”升迁。之后,因学校和教育举办者主体发生分化,社会力量办学打破政府办教育的垄断权,民办学校建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使学校与政府的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单纯的行政关系,这一新关系的建立的标志即学校被赋予了独立法人资格,办学自主权被逐步下放,校长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的法人代表,与政府部门间不再完全是单一的纵向的不平等隶属关系,而兼有横向的平等的民事关系。学校与政府关系的变化,使是否依法办学成为评议校长的新标准,评议方式为,政府部门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做出督导评估。校长身份由行政“职务”变为“法人代表”,其追求则以“合法”作为底线。但校长不会满足于对底线的追求,恰遇我国教育改革浪潮,从教育思想观念到课程体系、到教育教学微观领域的一系列复杂而深刻的变革,使校长在此中找到了用武之地,一些校长以锐意教育改革为追求而成为名校长,自有其历史背景。在校长发动、主持、组织、参与的学校教育改革中,校长在校内的身份已不完全是“行政”的,还有“学术”的身份。校长更积极地引入和依靠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的学术力量,并在校内以行政力量和学术力量共同推动了学校的教育改革。因此,校长不仅追求其作为法人代表的底线“合法性”,更追求作为“学术代表”的学术性与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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