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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协税护税管理办法

税收协税护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协税护税(以下简称协税护税)是指在镇政府的领导下,税务部门与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协助、监督、控管以及依法委托代征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协税护税的主要任务是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地方税收的控管;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决定。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信息交换

第五条财政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财政性资金用于基建工程项目等税务部门在征管中难以控管和难以征缴的地方税收,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在财政工作中,对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缴入国库;受理税务部门要求扣缴税款的请求事项,按规定税率(征收率)扣缴应纳的地方税收;将财政机关的涉税决定、意见书传递给地税部门,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每月向税务部门反馈扣缴地方税收情况,由地税部门将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的执行结果于15日内回复财政机关;具体负责新办企业税收预算级次的鉴定并提供给国、地税部门。

第六条国税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负责提供企业税务登记和生产经营、纳税的相关信息,对于已明确处理意见的税源转移企业,及时进行调整。及时提供新办企业税收预算级次和重点企业税收变动异常情况。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查处国税税务案件过程中涉嫌偷逃地税行为的税务案件,应及时向地税稽查部门移送相关材料,并会同地税稽查部门查处;严格把好地方税收征收关口,及时通知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征收窗口缴纳地方税收(已实行委托代征地方税收的除外);对涉嫌偷逃地税行为的案件应及时向地税稽查部门移送税务案件的相关材料,并协助查处;每月必须向地税部门传递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国税缴纳情况。

第七条地税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负责提供企业税务登记和生产经营、纳税的相关信息,对于已明确处理意见的税源转移企业,及时进行调整。及时提供新办企业税收预算级次和重点企业税收变动异常情况。负责与各协征部门加强沟通,并及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

第八条工商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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