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莲花县检察院:邬思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理政目标,两高院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目标,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为保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修订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制定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意见》等一些规范性文件,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对2001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和《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进行了修改,就是让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考核起诉案件的质量标准之一,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思想上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
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做的报告,对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其精神实质是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一方面要求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另一方面要求充分重视依法从宽,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环节。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和谐社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谐,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主体,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要忠实、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应当确立现代司法理念,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发挥自身职能,为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在批捕阶段抓好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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