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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大县域经济是推动“市管县”体制改革的新动力

现阶段,我国地方行政区划层级,除台湾、香港、澳门、海南和直辖市外,基本上是省(区)—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市管县”体制已成为全国各省(区)最基本的行政体制。随着时代的发展,“市管县”体制的历史适应性变成了经济发展的束缚。壮大县域经济作为推动“市管县”体制改革的新动力,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

一、“市管县”体制形成的一个历史过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为了保证城市蔬菜等副食品的供应,天津、无锡、常州、北京和上海等大城市自发地领导起周围的县。

1950年10月,旅大行署改为旅大市,为东北行政区直辖市,下辖旅顺市和金县、长山县,正式开创全国“市管县”的先河。

1959年9月,为了密切城市和农村的联系,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持,便于劳动力调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市管县”得以迅速推广。

1982年,为了促进城乡经济共同发展,中央决定推行市领导县体制,发出《关于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管县的通知》,“市管县”被推向新的高潮。

到2004年底,全国334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中,已有269个“市管县”形式的地级市,“市管县”体制下的地级市所领导的县占全国总数的80%以上。

二、“市管县”体制之所以形成的历史适应性分析

“市管县”体制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适应性。

第一,“市管县”体制增加了政治领导的组织力。在我们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由于物质条件和自治能力的限制,管理幅度狭窄,在省与县之间,增加管理层次,达到了增加管理力度的作用。

第二,“市管县”体制“实化”了省与县之间的“地区层次”,解决了“地区层次”缺乏法律主体地位的尴尬局面,使之变为“一级政府”。长期以来,地区行署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一级政府的工作任务,但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地区”没有地方权力机关,地区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行署官员的任免得不到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关的批准,政府工作也缺乏必要的监督。实行“市管县”体制后,省县之间的“地区层次”由虚变实,市的重大决策、人事安排等都有人大的批准和监督;同时,其税收、财政也在一定的制度规定下实现了与省、中央的合理分割,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地方财政。

第三,“市管县”体制使中心城市有了较大的发展腹地,推动了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了区域经济协作发展,为中心城市保障了当时的“菜篮子”、“米袋子”,提供了工业原材料,推动了工业化发展,集中力量推动城镇化。同时中心城市发挥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市管县”体制的副效应

随着经济市场化的不断深化发展,“市管县”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地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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