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实践与思考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代表人民的意志,以集体行使职权的形式,,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其实质就是通过法定程序,把人民享有的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人民可以信赖的“公仆”,它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对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形式,主要有选举、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任免等。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和上级人大的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通过人事任免,选举产生国家机关代表人民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将一大批群众公认,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同时,通过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使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逐步走上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增强了任命干部的公仆意识,促使干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积极探索。

一、在选举工作中,对差额选举的原则理解不够准确,执行不够有力

1、在正职选举上,不管代表提出不提出其他候选人,都搞等额选举。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的选举,正职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这是原则,是一般情况,只是在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即提不出其他候选人的情况下,也可以等额选举。等额选举是例外,是特殊情况。现在往往把特殊情况当作一般情况,在理解法律的本意上产生了偏差,在实际操作中就是搞等额选举。

2、在副职选举上,地方组织法规定。有关副职领导人的选举,则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并且明确规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实施“等额提名”、“差额选举”。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都按最低的差额数来操作,使法律规定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或“应比候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形同虚设。

3、在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工作中,缺乏民主意识,对代表的民主权利不够尊重,使差额选举变成“陪衬选举”。一方面,差额部分的候选人必须组织代表提出;一方面,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又要保证某位候选人的当选,控制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在操作中往往“酝酿”出了条件明显低于这些候选人的“弱势”人员,然后“协商”成了“陪选”。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有时,还有组织出面做工作,在某种压力下,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不接受代表的联合提名,甚至出现组织上指定代表提出“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名单,这些做法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明显背离了立法本意,剥夺了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民主权利,妨碍了人大代表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利。最后,候选人数虽然符合了差额比例,但这种差额选举往往被人戏称为“陪衬选举”。

二、在常委会任命工作中,还存在透明度不高,竞争性不强的情况

1、情况介绍透明度不高,常委会成员难以全面准确了解拟任命人员的情况。提请任命人员的情况主要采用表格式的罗列反映和格式化的语言表达,很难知人知情。尤其是外单位调入的人员,更是不知其人其貌。再加上法律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任前考察”的职权,常委会上的投票表决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未完,全文共4671字,当前显示142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