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个案监督的若干思考
对于当前各级人大开展的个案监督,全国范围内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定概念。一般来说,人大个案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法律,对于由它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具体案件,认为有必要时施加的权力监督行为。开展个案监督是九届全国人大以来逐步探索和建立起来的新的监督形式,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都引起了强烈的关注和讨论,笔者就人大个案监督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分析,旨在肯定和规范这一新生的人大监督方式,并试图将人大的个案监督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权力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相得益彰的良好效果。
一、人大个案监督的必要性
人大个案监督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着肯定论和否定论两者截然不同的看法。否定论认为,人大监督确有必要,但应当是整体、抽象和一般的监督,即通过一个时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发现带有普遍性的规律,进行专题调查和监督,以求纠正和解决,而不是对具体案件进行的直接监督。笔者不赞同这个观点,认为人大个案监督无论在法理上、宪政上,还是在执法、司法实践中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人大个案监督符合权力制约权力的基本法理。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古今中外被无数历史事实证明了的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只有运用权力制约权力,才能在权力相互制衡的动态过程中保障各项权力正确行使和不被滥用。应该看到,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中的一种强有力的权力,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权力对经济资源的确认和分配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经济生活。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的时候,执法不公、司法不公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大量存在。这就需要对行政执法权、司法权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这种监督理所当然地包括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关注和调查。人大的一般监督与具体事项监督是辨证统一的,作为权力机关,如果在特定情况下不能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那么这种权力监督就是没有任何针对性的泛泛而谈。舆论监督尚可以就某一具体案件进行调查和评论,更何况拥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
(二)人大个案监督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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