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组所得税调研
目前我国企业改组方式主要有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形式。国家先后制定了《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第97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9号)等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和执行为企业进行改组提供了法律依据。
自从国税发【2003】第45号文件发布以来,文件中针对企业改组业务所得税问题的处理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国税发[2003]4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在该文件(即45号文)发布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符合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不计算所得税。
上述两个文件(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0〕119号)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主要应注意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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