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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药监行政执法理念

党的十七大继续坚定不移推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动员全党、全社会一切力量不遗余力的全方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宏大的社会背景下,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有重新审视行政执法工作,探索执法体系的新路子,才能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既需要长期的不懈努力,更需要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笔者认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应该是更新观念,树立现代化新型行政法治理念。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工作的核心和灵魂

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强调要适时推进涉及食品卫生的法律制订、修订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形成完整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方式,规范审批程序,推进政务公开;建立食品药品监管重大决策的听证、论证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强化基层执法队伍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这都体现了在药监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这一最基本的要求。

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行政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一)依宪行政

依宪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也必须提高维宪意识,在执法活动中应逐步树立依宪行政思维,以宪法指导执法实践,自觉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

(二)遵守行政权限

任何行政机关的职权都是有边界的,超越了边界,就构成行政越权。越权的行政行为必然是无效甚至招致惩罚性后果的违法行为。因此药监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恪守权限,不越权行政。特别应当引起关注的是要准确界定与相关执法部门的权限划分,找准定位,不盲目执法,不越权执法。既不失职,又不乱作为。

二、以人为本,树立和谐的执法工作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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